【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为窃取天然气,使用电钻在天然气管道上打孔并私接PPR管连接至某信浴池锅炉上用于浴池取暖。2023年2月3日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其盗窃行为,将其盗窃天然气管道封堵、拆除。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3日,给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2787.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更大的危害在于对天然气管道周边民众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因此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最终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近日,各地因天然气隐患而引发的重大伤亡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设备,私接、破坏天燃气管道的行为,极易危害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我国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打击力度之大,即便未发生严重后果,起刑点也在三至七年,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为了一己私欲,使用工具私接天然气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因此面临严重刑罚。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正确认识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可因一己私欲铤而走险,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