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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说法】医疗纠纷中原发病的医疗费谁承担?
作者:赵杨  发布时间:2024-04-26 15:53:20 打印 字号: | |

原告因怀孕待产到被告处住院,在被告安排下行剖宫产术生产一女孩,术后化验尿常规红细胞及隐血异常,被告处的诊治医生没有予以重视和处理,并安排原告出院。后原告前往北京、天津等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膀胱子宫瘘。原告认为其膀胱子宫瘘系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经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结合案情,法院酌情确认被告对原告因此次诊疗行为产生的合理合法损失负担50%的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有1万元为分娩胎儿所产生,并非因治疗原告膀胱子宫瘘的病情所产生,故对该部分予以扣减。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

法官说法

医疗纠纷案件中,在确定院方承担责任及赔偿数额时,一般是根据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就医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损害程度、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赔偿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医疗纠纷中,赔偿医疗费不应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所谓原发病医疗费用,是与医疗过错行为无关的、治疗患者原有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不包括原发病治疗费用。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进行剖宫产手术而产生的费用系其入院生产产生的必要费用,并非由医疗过错行为产生,故在裁判中将该部分费用进行了扣除。但是,如果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发病复发或加重的,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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