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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法院判:逾期交房支付违约金
作者:付亮  发布时间:2024-03-29 14:54: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韩城法庭审理了多起商品房买卖涉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案件,均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某小区,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均约定在2020年10月30日前,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支付购房款等项义务。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建设中,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如期交房。原告均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按照被告占用全部房款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30日至实际交房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于2021年10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原告办理收房事宜,原告均于2021年10月陆续办理收房手续。另查明,根据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通知、关于进一步加严管控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管控的通知、关于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停工通知、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通知等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停工天数的通知》,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存在实施环保管控等情况。

法官说法:原告与房地产公司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前,而实际交房日期为2021年10月,迟延交房天数超过1年,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违约金如何支付及房地产公司主张的环境污染管控的天数及疫情防控天数是否应予扣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与房地产公司沟通、协调,房地产公司表示愿意积极解决逾期交房问题,并愿意承担违约金对原告损失进行弥补。最终法院对原告要求按房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违约金予以支持。关于环保管控及新冠疫情防控天数是否扣除,因天气的不可预测性,相关环保管控措施影响工期的事实确实存在,同时新冠疫情系不可抗力,客观上也影响了房地产公司交房的时间,因此酌定扣除部分环保管控及疫情防控天数后确定逾期交房天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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