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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说法:交通事故和解后,还能起诉吗?
作者:程雄  发布时间:2024-03-26 09:20:38 打印 字号: | |

交通肇事案件,与被告人方达成和解后,被害方是否可以起诉被告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中心医院北门附近时,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死亡。被告人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不存在争议,关键点在于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本案中被告人张案发时年仅19周岁,若得不到对方谅解很可能被判处监禁刑,而被害人赵某某的亲属也因至亲离世陷入无尽悲痛中。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给被害人家属争取更多补偿的同时,也可以被告人适用缓刑,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

经了解,双方在侦查、起诉阶段均做过努力,但双方均未达成和解。主办法官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多种调解方式,被害人家属向法官坦露心声,原来被害人方并非不愿意和解,而是由于本案涉及到保险赔偿,被害人家属担心达成和解后,保险公司会以此理由拒绝赔偿。主办法官耐心解释,只要约定明确,和解不影响后续民事部分的理赔,在制作和解协议、谅解书时,给予必要的法律帮助,最终被告人张某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官说法:交通肇事案件中,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并不当然失去民事求偿权,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达成赔偿谅解后,因给付被害人的款项具有民事赔偿和补偿的双重属性,是无法继续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但在交通肇事罪过程中,肇事车辆一般都会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只要明确被告人给付钱款的性质,并非民事赔偿而是被告人个人给予家属的补偿款,则不影响被害人家属的后续附带民事诉讼。

在这起案件中,路北法院并未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让被告人改过自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让被害人家属在悲痛之余得到更多的经济补偿,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为民”的温度。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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