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租车押金未退却失联 法院缺席裁判维民权
作者:孟静  发布时间:2023-11-30 11:1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车辆后不仅没有如期退还押金,反而在不久之后“失联”,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温某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车,支付了租车费和押金。租期届满后,温某将车辆返还给租车公司,经沟通双方认可七日内退还押金。因迟迟收不到退款,电话联系租车公司的负责人亦无果,温某遂直奔该租车公司办公地“讨个说法”,可到场时却发现租车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温某越想越不甘心,只好将租车公司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法院办案人员积极查找租车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在穷尽电话、邮寄和现场送达等方式均送达未果的情况下,依法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因租车公司人员未到庭,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审理,确保了案件及时有序地向前推进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温提供的收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据能够证实温曾向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并已将车辆返还租车公司租车公司认可退还温押金的事实,租车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判决租车公司向温某退还押金8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温某与租车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温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如约将租赁车辆返还给了租车公司,租车公司在查验车辆后亦同意退还押金,但事后租车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时间退还押金,无疑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权益。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温某的诉讼请求,保障了温某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租车公司搬离办公地点,公司人员亦已“失联”,法院办案人员依法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兼顾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确保了公平正义不迟到


 
责任编辑:孟令宇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