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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说法】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当然免除交通事故赔偿义务
作者:李照君  发布时间:2023-11-15 08:55:55 打印 字号: | |

原告为机动车车主,被告系未满十六周岁的电动车驾驶人。原、被告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被告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是该事故认定书经过复核程序后已予以维持,故而在责任认定方面是不存在问题的。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时,并不当然的免除赔偿义务。如完全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显然将会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低估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负面指引效果,不但增加非机动车一方的风险,也将增加全体道路交通参与人的风险。据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剩余修车款的40%,又因被告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作为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我们留下了几点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首先是人身安全的问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单独驾驶电动车的,如果本案中的父母尽到提示、管教义务,孩子自己也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可能就会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其次是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问题。在责任认定中,部分人存在错误认识,认为自己作为非机动车一方主体,不应该承担责任。殊不知,责任的划分是法定的。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既是对全体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保护,也是对其自身的约束。不仅在民事案件中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非机动车一方,在刑事案件中,非机动车一方甚至行人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后是如何解决纠纷的问题。类似这样情节简单、赔偿额度不高的案件,其实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的。在案件解决的全过程中,不仅是在诉前阶段可以进行调解,案件审理中也可以达成双方的和解。调解作为一种双方协商后的结案方式,不仅能实现快速定分止争的目的,还能极大的缩短程序耗费的时间,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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