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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报》刊发:变卖婚前个人房屋所购新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3-11-08 15:00:19 打印 字号: | |

《河北法制报》刊发截图


原文如下:


王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张先生将其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变卖,用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作为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新房,并办理了房屋贷款。新房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和张先生共同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后因产生矛盾,王女士搬离新房与男方分居,并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房产的分配产生争议。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将案涉新购买房屋依据房屋市值减去剩余贷款和首付款后,由双方均等分割。因张先生明确表示要房,王女士则明确表示不想要房,故判决该房屋由男方所有,并由男方将合理房屋折价款支付女方。

说法: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也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此规定,案涉新购买的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案件中确有其复杂性,男方明确提出首付款系由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该部分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男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价值部分系由男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故该房屋这部分价值依然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扣除该部分价值后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互相扶持,但若夫妻之间确有无法化解的矛盾,出于家庭和谐的考虑需要离婚,也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有一定了解,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fyp2fTelDppJLSRFE6uhQ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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