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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群众满意度 | 房屋漏水过质保遭拒赔 法官裁判解民忧扬正气
作者:石璨  发布时间:2023-11-08 14:57:54 打印 字号: | |

8月23日下午,马先生家属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扬正气 恪尽职守解民忧”的锦旗送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干警手中,以表感激之情。

2019年4月,马先生购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该房屋于2021年2月交付使用,质保期为交付后2年。2023年2月,马先生入住该房屋,没过多久就发现地面及墙壁多处渗水发霉,开发商却以房屋已过质保期为由拒绝勘查和维修。为此,马先生不得不推迟婚期,先行租房居住,并自行找专业机构进行检修。经检测,房屋地板砖下方给水管道弯头处存在漏点。2023年6月,马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突破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商品房质量保修期限限制的典型案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整履行合同约定的质保义务时,房屋所有权人主张其继续履行不应受质保期限制。约定房屋质保期的目的,在于可以免除购房者举证房屋质量问题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致,但不能必然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应当承担的完整的保修责任,应以商品房瑕疵修复足以满足房屋正常使用的标准为前提。涉案房屋室内漏水部位为房屋交付前已施工完成的隐蔽工程,从房屋交付到发生漏水的时间上看,不符合社会大众对于家装隐蔽工程的合理期待,房屋隐藏的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无法自然显现,则开发商不能以已过质保期为由进行抗辩。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马先生因房屋漏水导致的检测费、维修费、鉴定费等所有损失。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困扰马先生一家的阴霾得以散去,紧锁的眉头舒展开来,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微笑。


路北法院辖区管辖众多新兴开发的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无数“小家”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销售合同及侵权赔偿等纠纷案件中,更加注重释法明理,力图通过公正严明的裁判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且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自身责任;力求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着力解民忧、纾民困,为辖区百姓的安居乐业保驾护航,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so-ITuUZrRLanHPeRwHOaQ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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