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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说法】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条件
作者:王通  发布时间:2023-08-09 09:54:56 打印 字号: | |

小陈与女友小李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初,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小陈为表达爱意支付给小李彩礼10万元,小李也为小陈购置了高档服装和手机,很快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因春节假期,双方暂未举行结婚仪式,小陈带小李回老家探亲数日后便返回市里,不料双方却因生活琐事吵得不可开交,开始各自租房分居。2022年末,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经法院调解离婚。因退还彩礼问题,小陈起诉至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婚前给付小李彩礼10万元的事实清楚,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确认。现小陈要求小李返还彩礼10万元,对于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金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价值、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婚姻持续时间较短,除春节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回老家居住数日外,其余时间均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未举办婚礼仪式和生育子女,根据公平原则,小李应予返还彩礼,结合双方在缔结婚约期间的财产支出情况,酌情认定返还的金额为8万元。

法官说法

按照中国传统文化习俗,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时,男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向女方支付特定数额彩礼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其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但随着群众意识观念的不断改变,因返还彩礼产生的纠纷逐年增加,当双方婚约或感情破裂时,当事人因此产生对立情绪,极易由此产生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影响双方家庭和谐,甚至造成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因此,妥善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把控其裁量尺度,需要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价值、当地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因素予以审慎裁判。

本案中,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举办婚礼仪式、未生育子女的情况下,结合双方为对方支出财产的情况,判决女方返还彩礼8万元,不违背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也符合一般大众认同的价值观念。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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