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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谁应担责
作者:韩莉娟  发布时间:2023-06-09 14:44:5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孩子之间的玩耍打闹占比近七成。孩子天性好玩,但又处于身心不成熟的阶段,相互之间的玩闹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轻则皮肉受伤,重则伤筋动骨,甚至造成悔恨终身的伤残。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然与被告刘某毅同是小学六年级学生,二人是同班同学,平时关系较好。被告刘某贺与被告刘某毅为父子关系。一天课间休息时,原告孙某然与被告刘某毅在男厕所相互追逐打闹时,被告刘某毅不慎将原告孙某然右手小拇指掰伤。原告孙某然为治疗伤情支出各项费用2万余元。

原告孙某然认为,被告刘某贺作为被告刘某毅的法定监护人,应对被告刘某毅伤害原告孙某然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裁判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孙某然与被告刘某毅课间休息时,玩耍打闹,被告刘某毅不慎将原告孙某然右手小指掰伤,因被告刘某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刘某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某学校虽提交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证据材料,但考虑安全教育尚有不完善的地方,故对原告孙某然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满十二周岁,对打闹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故对原告孙某然的合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5%,由被告刘某贺承担60%,由被告某学校承担15%。

【法官说法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因孩子之间无心的玩闹行为引发的伤害侵权案件。原、被告之间以及教育机构对彼此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产生分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学生家长认为,既然其已经把孩子送到了学校,学校就接管其监护人的义务,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教育机构认为,其主责主业是教学,如果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其尽到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那么学生受伤应该由家长担责。本案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由造成伤害事故的一方学生家长承担了主要责任,受伤的学生承担次要责任。学校虽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考虑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由学校承担了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的目的最终目的在于定分止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管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地位上平等的。本案中不管学生家长,还是教育机构,最终目的都是想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在校期间,学校的主责主业仍是完成教育任务,不能让学校承担“监护人”的职责,而学生家长仍是自己孩子的第一责任人,日常的安全教育更是要挂在嘴边。希望学生、学生家长以及学校目标一致,安全教育常念常新。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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