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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 | 追索清运费多年未果 法官悉心疏导止纠纷
作者:郑立臣  发布时间:2022-08-08 15:19:02 打印 字号: | |

业主李某称收房时物业公司强制捆绑收取了垃圾清运费,但自收房至今两年多并未装修,未产生建筑垃圾,物业公司收取上述款项不合理,多次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无奈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阅卷宗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虽然标的额很小,但此类问题涉及群体广泛、影响力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示范作用,如果强行下判,就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不佳或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应该妥善解决。

承办法官不辞辛苦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耐心详细地询问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向其释明捆绑收取某些费用的不合法性、不合理性。

最终,经过研究李某房屋的具体情况并加之承办法官的悉心疏导,双方握手言和,各自的诉求终得到妥善解决。

事后,李某真诚地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真没想到这个小案子法官这么上心,我自己找物业多少年都没能解决的问题,你们几天就帮我妥善解决了。”

本案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不仅受到了小区周边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装修垃圾清运应遵循业主“自愿委托”原则,物业公司不得利用自身服务小区的优势,垄断业主装修垃圾清运,将房屋移交与缴纳垃圾清运费捆绑是不合法的。

装修垃圾属于建筑垃圾,应由业主负责清理,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由装修施工方也就是装修公司清运,业主可在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由装修公司负责清理装修垃圾。

2、委托物业公司清运,物业公司可与业主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装修垃圾清运协议,由业主支付费用委托物业公司代为清理。

3、自己清运,如果产生的建筑垃圾较少,业主也可以选择自己清运,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小区的规定,履行开工前登记、及时将垃圾包装、堆放和清运等义务。

4、废物的回收,有些材料可以在建筑垃圾的运输和清除过程中反复使用,可以给废物回收人员进行处理,这不仅提高了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同时也支持了城市的环境保护事业。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JpF2g3z2CrMcLIg8pJvCsg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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