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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外卖途中碰撞他人 赔偿主体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2-04-25 16:02:3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购的盛行,外卖行业异军突起,“叫外卖”已成为许多年轻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为节省派送时间、争取顾客好评,一些“外卖小哥”忽视交通安全,“追风逐电”,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近期,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与“外卖小哥”有关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既弥补了伤者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亦维护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魏某是某科技公司的外卖骑手,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魏某系被保险人之一,保单约定三者损失赔付范围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财产损失,其他费用为除外责任”。2020年8月的一天,魏某在骑电动车派送订单时与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受伤。马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六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后经鉴定机构评定,马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马某痊愈后找到魏某索赔,魏某表示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马某将“外卖小哥”魏某、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其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称保单明确约定了保险赔偿范围,对于马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同意赔偿,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被告魏某和被告某技术公司则认为其投保了保险,马某的所有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裁判结果】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魏某系被告某科技公司员工,魏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即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担。被告某科技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单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原告马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他合理损失均由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案例二

基本案情

侯某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成为某技术公司的外卖员,负责为某技术公司派送外卖商品,该技术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侯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约定赔偿范围包括“第三者伤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及财产损失,其中误工费免赔天数为五天,其他费用为除外责任”。2021年1月13日,侯某在骑电动车送餐时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两千余元。治疗终结后,张某向侯某索赔,侯某拒绝赔偿。迫于无奈,张某只好起诉“外卖小哥”侯某、某网络平台、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保单已载明保险赔偿范围和项目,在认定侯某系某技术公司员工基础上,对于原告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扣除5天免赔额)同意赔偿,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被告某网络平台称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与侯某无劳动关系,不承担责任。被告侯某认为其系被告某技术公司员工,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某技术公司承担。而被告某技术公司则认为其投保了保险,原告所有损失均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裁判结果】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侯某提供的排单记录、保单等证据能证实其系被告某技术公司员工,侯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应由雇主即被告某技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技术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单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张某的医疗费、部分误工费(扣除五天免赔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免赔的五天误工费及原告其他合理损失均由被告某技术公司赔偿。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上述两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不过看到判决结果后,有人可能会产生疑惑。下面请法官为大家说法。

一、两个案件都存在保险,为何保险公司不用承担原告全部损失,且赔偿项目不相同?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法亦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两个案例中的保险合同均由当事人依法自愿签订,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按照相应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虽然被告某科技公司和被告某技术公司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两份保单所载的赔偿项目和赔偿范围却不尽相同,案例一中涉案保单明确载明三者损失赔偿项目为人身伤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财产损失,并不包括误工费,而案例二中的保单载明赔偿项目则包含了部分误工费,两份判决结果看似不同,实则一致,均遵从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认定。同样的,根据双方保单约定,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项目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二、交通事故肇事方系“外卖小哥”,保险责任之外的损失为何由被告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 “外卖小哥”系被告某技术公司的员工,交通事故发生在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所以,对于超出保险范围的合理损失,应由“外卖小哥”的用人单位即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赔偿。法律这样规定亦有利于伤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三、用人单位承担了侵权责任,“外卖小哥”是否就置身事外?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对此亦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可见,“外卖小哥”并非必然免责,具体要视案件情况而论,如果确能证实“外卖小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已承担侵权责任的用人单位则有权另案主张追偿。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外卖小哥”:送单路上要严守交通安全红线,莫为评价忽略了平安,莫为速度失守了法度!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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