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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出售“三无”咖啡,法院:十倍赔偿!
作者:牛馨影 孟令宇  发布时间:2022-03-15 16:26:25 打印 字号: | |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有中文厂名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网店退还购物款607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36700元。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赵女士在一网店购买了Amor咖啡共23袋。赵女士在饮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详细厂址、联系方式、更没有食品SC认证。2019年5月,赵女士又在同一网店购买了Amor咖啡16袋,但发现实际发货为DL黑咖啡,收货后赵女士发现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没有生产咖啡的资质。这时,赵女士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购买到了“三无产品”,由于卖方的网店已注销,赵女士便将店主郭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物款6070元并赔偿607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赵女士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郭女士公开销售的产品,并支付对价,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郭女士作为卖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向赵女士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但赵女士提交的Amor咖啡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赵女士主张郭女士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赵女士主张郭女士经营的DL咖啡没有生产厂家名称且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没有生产咖啡的资质,要求郭女士承担退款及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安全标准分属不同的范畴,产品标准的属性为技术要求,食品生产许可的属性为行政管理方式,二者不能等同,不具有必然联系,郭女士销售的DL咖啡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所属保健食品糖果制品饮料,未超出生产企业的经营范围,赵女士以没有生产咖啡的资质为由主张郭女士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但DL咖啡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标注厂名及无中文名称的情形,故赵女士主张郭女士向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郭女士退还赵女士购物款6070元并支付Amor咖啡价款3670元十倍的赔偿金367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直播带货、外卖餐饮等消费新模式持续升温,男女老少足不出户即可坐享服务,“剁手族”的队伍日渐庞大。当前,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无法亲自看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验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等网购与传统交易的差别,以次充好,夸大宣传,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据统计,近年来因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紧跟数字时代步伐,出台《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守护网络消费安全,让网上购物买的放心、用的安心。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郭女士售出的咖啡标识不到位,应支付赵女士十倍赔偿金。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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