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相识多年,是多年的同窗闺蜜,两人无话不说,感情深厚。但在2020年,多次的手机转账,打破了以往的宁静,致使二人多年友情受到波及,逐渐成为陌路人,最终对簿公堂。
事情还得从2020年5月开始说起。张某从事服装销售业务,李某帮助张某卖货。李某为了生活需要,多次从张某处取得款项,自2020年5月1日开始至2020年9月8日结束,两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数额有大有小,有零有整,金额最小的20元,最大金额为600元,共3977元。在此期间,张某未支付李某劳务费用,但李某称二人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借贷关系。随后,张某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李某应向其偿还借款54389元。
李某辩称,借款的数额全部为张某一人所陈述,且金额前后矛盾,两人并未经过对账确认,张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李某,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实际收到了张某出借的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知李某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张某借款,数额不等,且实际收到了张某的转款,二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具体借款数额,根据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多次跟李某对过账,且李某予以认可,结合张某提供的催要借款录音,李某均未做出过否认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未对上述借款金额提出异议,故对李某尚欠张某借款54389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