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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说法:电动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损失如何承担
作者:乔方  发布时间:2022-02-25 08:59:01 打印 字号: | |

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张某损失7800元,造成李某损失2080元,以上损失在二者之间如何承担呢?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1年5月11日,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骑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李某相撞,造成张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均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张某住院6天,花费7800元;李某未住院,花费2080元。受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两车均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

出院后,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7800元,李某反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2080元。

主办人翻看案卷后,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双方驾驶的车辆均属于机动车,但双方均未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根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决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损失7800元,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损失2080元。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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