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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说法:漠视法律抢手机 少年团伙拼演技
作者:李照君  发布时间:2022-01-20 10:50: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于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贾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丁某某手机折价款250元整;二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某被抢羽绒服一件或者相应折价款。

2020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贾某某与岑某某(另案处理)在萌生抢劫他人财物的想法后,来到唐山市路北区某公共篮球场寻找作案目标。确定作案目标后,被告人于某某与岑某某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被告人贾某某采取假扮被害人的手段,协助被告人于某某、岑某某,三人先后劫取被害人陈某某15元,被害人王某甲99元以及手机一部,被害人王某乙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分别价值867元、1579元。

2020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贾某某与岑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某网吧附近偶遇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遂萌生抢劫之念,之后,被告人于某某、贾某某与岑某某拦截被害人丁某某等人,向其索要手机,遭到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反抗,后被告人于某某、岑某某对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当场劫取被害人丁某某手机一部,张某某所穿羽绒服一件(未作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50元。

本案中,岑某某因缺少日常消费的零用钱而对被告人于某某、贾某某提出抢手机换钱的想法,实属法律意识淡薄,同行两名被告人不但没有加以劝阻,反而加入其中,构成共同犯罪。上述三人在选定好目标后,使用暴力相威胁,取得手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符合抢劫罪暴力取财的特征,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产生严重危害,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抢劫行为既遂后,为了脱身方便,贾某某扮演受害人,一是稳住受害人情绪,不要当场报警,让同伙逃离现场,进行销赃;二是在抢劫过程中,装作受害人,方便二被告人当场取得财物。

一部分青少年因为自身学习成绩不理想,没有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经常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厮混,导致形成错误的三观。纵观本案,几名少年犯均在此次案发前有过因类似行为遭受行政处罚的经历,这也是少年人犯罪时经常怀有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殊不知,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全部是十八周岁,一些暴力型的犯罪,比如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

常言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为了给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我们不仅要学校、家庭联动,更要征得社会力量的支持。路北法院组织的送法入校活动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在法官的讲解下,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变成了一个个的案例,在满足知识学习的同时也塑造了正确的三观,可谓一举多得。

借此案提醒广大民众,在青少年的成长中,社会能够提供的支持是很重要的,比如上网时长的限制,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一些娱乐场合进行消费等等的规定,是有利于青少年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来的。与此同时,家庭的教育与引导也很重要,不仅是物质上的满足,也有精神上的鼓励与陪伴。很多青少年在青春期的时候因为家长不恰当的言行产生逆反心理,做出一些出格的举动,看似偶然,实则背后有深刻的原因。如果能够在关心青少年学业的同时兼顾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定能够预防部分犯罪的发生,同时给社会增加一个积极的建设者,何乐不为呢?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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