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张法官帮我争取到赔偿款,感谢路北法院对我的帮助。”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张莉为了核查事实,更清楚了解案件情况,带领团队特地去原告家中实地走访调查。
2019年5月9日,被告杜某驾驶出租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沿长岳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窦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窦某受伤,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窦某负次要责任。杜某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因双方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损赔偿数额问题争议较大,故窦某将车辆驾驶人杜某、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路北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9.5万元,按照70%的责任比例主张 17.3万元。
庭审中,对于争议较大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方认为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不应得到支持。就此争议点,张莉法官团队来到原告家中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经了解,被扶养人张某系1942年生人,年事已高,确需人员照顾赡养,而其两个儿子均已去世,其一配偶已经改嫁,经实地走访调查并结合村委会证明能够证实原告窦某作为张某的儿媳进行赡养,虽然窦某与张某的姻亲关系因窦某丧偶而消失,但张某无其它生活来源且长期依赖窦某扶助,窦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的权利亦有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且赡养行为是中国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美德的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公序良俗,应予鼓励和支持。综上,对窦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1 583.5元,依法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古语有云“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我们的责任,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我们都能传承孝老敬老的家风家训,共同提升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让我们老去的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