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北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与出租人友好协商解除未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就拖欠租金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9月,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商铺用于开办幼儿园。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房屋面积,年租金3万余元,租金年交,租赁期限到2022年11月。合同还约定逾期给付房租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交纳了首年租金。后受疫情及国家政策等影响,被告所承办的幼儿园处于亏损状态。于是,被告决定关闭店铺。但合同并未到期。被告搬离商铺,并找到原告协商退租事宜。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退租,且同意被告少交租金,被告只需交纳拖欠的租金8000元,但条件是被告必须在一个月内补齐。一个月的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交纳租金。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未支付。后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原告给付租金18000元及违约金、营业损失等。
主办人拿到案卷后,分别跟双方电话联系,得知均有调解意向,于是便定好了调解时间面对面进行调解。被告认为双方曾就退租进行过协商,希望仍按照之前的数额支付。原告认为虽然协商过,但被告并未按期限履行,且原告也未在退租协议上签章,所以不具法律效力。经法院主持调解,主办人对被告释法明理,且从情理角度分析,被告确实未按期履行导致失信于原告,希望被告调整心理预期,重新考虑租金数额。另一方面,希望原告充分考虑被告经营困难与被告现在的偿还能力,作出让步。经过第一轮调解,双方均有所松动,并表示回去考虑一下。
几天后,法院组织第二次调解。这次双方均作出了让步,原告放弃了其他主张,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在年底前给付原告租金1万元。当日,法院即制发调解书,双方当庭签收。自此,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圆满解决,各方当事人均对路北法院公正高效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