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个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再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配套的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密码器出售给他人,本以为能牟利,最终却成为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基本案情】
31岁的许某某系新疆哈密市人,平时没有工作。2021年3月,其在微信上结识了甘肃兰州人刘某、王某。后在他人的唆使下,许某某注册了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配套的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密码器等,后在明知他人可能将上述证照、银行卡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交付他人支配、使用。2021年4月26日,唐山某炉料有限公司的会计石某被骗,在唐山市路北区境内向该对公账户银行卡分两次转账达人民币2 386 000元,被告人在此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人民币5 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对公账户即企业结算账户,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一套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等八份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但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却将此作为犯罪工具,一是相比普通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每日转账限额高,可以满足诈骗团伙快速高额转账的需求;二是公司业务往来较多,对公账户频繁转账,银行风控部门和反洗钱系统不易监控到;三是诈骗人员利用对公账户行骗时,更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切勿为了图一时之利,而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除了被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外,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