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金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高额利润,在无生产授权资质的情况下,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租用的一处平房内,以低档白酒、散白酒灌装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十二年郎酒、百年牛栏山二锅头等高档、名牌白酒,并进行封盖、包装、装箱等,存放在租用的另一处平房内,后向他人销售。2021年1月3日、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向某烟酒店的刘某某以人民币1万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假冒的五粮液39度2箱(12瓶)、国窖1573酒38度5箱(30瓶)、剑南春38度4箱(24瓶)、百年牛栏山二锅头36度3箱(18瓶)。
2021年1月7日,民警在上述平房内,将被告人王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扣五粮液39度9箱(54瓶)、国窖1573酒38度11箱(66瓶)、十二年郎酒38度2箱(12瓶)、百年牛栏山二锅头36度20箱(120瓶)及白酒包材等,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9万元。经鉴定,上述查扣的成品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官说法】
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呈现出增长的趋势,此类犯罪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冲击,对被假冒的品牌造成损失。但是因为假冒行为成本低、获利快,很多人为了追求一时利益铤而走险,殊不知,自己走上的是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表哥因贩卖假酒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旧没有收手,反而采取种种反侦察的手段,企图降低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借此案提醒广大民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是坚决不能自己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比如灌装假酒、收买售出的行为,二是要坚决抵制假冒的行为,让假冒的商品没有市场,从而保证市场有序进行交易,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自身反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