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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说法:房屋连环买卖合同效力解析
作者:王志超  发布时间:2021-10-08 09:26:4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张某将其回迁安置的的房屋卖给冯某,后冯某又将该房屋转卖给王某,并交付王某使用,但两次买卖均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王某起诉冯某、张某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更名过户。起诉前该房屋已经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屋连环买卖在目前房地产交易中普遍存在,是目前房地产买卖纠纷的症结之一。本案案情看似简单,但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有权处分、无权处分、占有保护等。

冯某与王某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是连环买卖合同中的关键点和难点,对该问题实践中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冯某与王某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实际交付房屋,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因冯某还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冯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是无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冯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虽然冯某是无权处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合同的生效并不需要出卖人有处分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冯某将房屋转卖王某的事实不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应归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范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冯某基于合同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冯某享有要求张某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债权请求权,冯某仍有取得所有权之可能。在张某将房屋交付给冯某占有后,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登记所有权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处分权已受限,房屋事实上已不属于登记所有权人的财产,冯某对房屋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因此,冯某将房屋转卖王某的事实不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应归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范的构成要件,同时该合同亦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管理性规范,冯某与王某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ujFkJ_jQKRNxVMrasEQ_Q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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