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判决赵某退还陈某教育培训费2万元。
2018年6月,陈某儿子因为参加河北联考需要,报名了赵某经营的美术培训班。陈某称,赵某当时承诺如果联考不过全额退还学费,于是陈某支付培训费28000元。在参加完培训后,陈某儿子未通过河北联考。2019年3月14日,陈某找到赵某要求退款,经过协商,陈某同意退还2万元,赵某当场出具欠条。此后,陈某多次索要欠款,但赵某拒不退款,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陈某陈述及庭审中提交的欠条,足以认定陈某、赵某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赵某认为合同缔约主体为教育培训机构,但未提供教育培训机构主体资质,故其抗辩缺乏证据支持。赵某为陈某出具的欠条记载的内容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此约束,其未按约定退还陈某培训费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退款责任。赵某认为欠条是在他人授意及陈某胁迫情况下出具,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胁迫后未采取诸如报警等正当手段维护权益也不符合情理,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