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损失四千多元。
被告人王某系一家龙虾店的老板。2020年4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李某与隔壁饭店工作人员被害人王某某及证人聂某某等人,因招揽客人事宜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致被害人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鼻部骨折的成伤机制符合暴力直接作用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致伤被害人即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相关损失被告人王某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王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和气生财”乃经商之道。身处后疫情时代,作为经营者更是面临着严峻挑战,两家饭店彼此相邻,本应互相照应,彼此帮衬,但本案中的双方,为了争抢客源,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结果两败俱伤,得不偿失,希望经营者以此为戒:和则双赢,斗则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