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何某、王某某一年零十一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手中缺钱,对同行的三名被告人提出抢劫手机换钱的想法,三名被告人表示同意。后四被告人尾随被害人李某某,借故将其拦下。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甩棍恐吓并踢踹被害人李某某左腿,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手机及密码。被害人李某某因恐惧心理将手机密码解锁,并将手机设置成无密码状态。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王某某三人一直在旁协助。四被告人从被害人李某某处抢得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某卖掉手机,将违法所得分成四份,分给同案犯,四被告人均用于日常消费。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因手中缺钱提出抢劫手机的想法,实属法律意识淡薄,同行三名被告人不但没有加以劝阻,反而加入其中,构成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寒冬时节选中目标,尾随后借故拦下被害人,使用暴力相威胁,取得手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符合抢劫罪暴力取财的特征,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产生严重危害,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借此案提醒广大民众,少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自身法律认识不足而误入歧途,像这种因为缺少零用钱而共谋抢劫手机换钱产生犯意动机,本可以在家长的引导或者同伴的劝阻下消除,但是因为自身没有十分牢固的法律意识,跟家庭缺乏有效沟通,加上同行少年盲目相信哥们义气,酿成悲剧。
常言道,少年强则中国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也应在未成年人的身上得到体现。近年来,路北法院多措并举,利用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文书公开等方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未成年人作为中华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在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也要增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不要让悲剧重现,做一名合格的社会事业建设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