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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小北说法:卡未离身却被消费,不良征信能否撤销?
作者:赵贺  发布时间:2021-06-09 16:20:10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预付经济风生水起,信用卡像雪花一样不断飞入寻常百姓家,其透支功能和方便快捷性实现了人们“花今天的钱,圆明天的梦”的愿望,但由于伪卡交易、网络盗刷、息费过高等原因,致使与之有关的民事纠纷一路飙升。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2014年5月26日,高先生申领了一张信用卡。突然有一天,发卡银行来电告知逾期近5万元,高先生听后一头雾水,心想:信用卡始终没有激活使用,怎么会产生消费记录?翌日上午,高先生迫不及待地赶到发卡银行了解情况,经过查询得知补办信用卡寄送到东北,绑定电话业已变更,有人持补办的信用卡在广东深圳、辽宁康平先后消费49992元。高先生的疑问又来了,自己明明早就将预留手机号注销,号码是怎么修改的?信用卡没有激活,至今仍在自己手中,也未曾申请补办,发卡银行却将上述逾期未还款信息列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高先生越想越生气,经多次交涉未果,无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发卡银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

庭审中,发卡银行表示,高先生自己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自己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先生与发卡银行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发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保护高先生信用卡资金安全,该信用卡如非高先生或其委托的人凭本卡刷卡取款,不应视为高先生取款。发卡银行未履行必要的身份查验程序,仅凭电话申请便将高先生的信用卡挂失、补办并寄送至非高先生预留的住址,且亦仅凭电话申请修改了预留手机号,进而导致高先生无法知晓信用卡的消费记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高先生并未激活使用该信用卡,也提供了证据证明交易发生当时其本人在唐山,发卡银行不能提供有效的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据证明高先生使用信用卡进行了争议交易,故高先生不应承担相应款项的偿还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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