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工作越来越难找,有些人不免为此发愁上火,一遇机会甚至不惜拿钱请人找工作。如果工作没找成,拿出的钱能否要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提醒人们动钱须谨慎,维权要依法。
张女士膝下有一女,因种种原因大学毕业后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张女士看到女儿整日待在家中无所事事,不禁愁上心来、眉头紧锁,为女儿找工作的心情日迫一日。无巧不成书,在一次宴会上,张女士遇到了自己多年的老友黄先生,二人便攀谈起来。黄先生现在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得知情况后,拍着胸脯让张女士放心,称事情包在他身上,张女士高兴地合不拢嘴,遂全权委托黄先生为其女儿办理工作事宜,并支付75000元作为找工作的开销费用。黄先生承诺,如果张女士女儿的工作无法安排,上述款项全额退还。因工作办理没有结果,张女士多次询问其女儿工作事宜进展,黄先生总是找各种理由敷衍。在此情况下,张女士提出工作不找了,要求退钱,但黄先生未予理睬。无奈,张女士不得不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先生返还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如认定黄先生构成不当得利,则应满足黄先生获利、张女士有损失、获利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黄先生获利缺乏合法根据这四个条件。黄先生认可为张女士的女儿找工作并收到75000元的事实,再结合双方的通话记录,该事实足以认定。对于黄先生是否获利或者获利是否有合法根据,因其对上述费用的开支情况及工作是否安排完毕进行举证更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故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为宜。现黄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已经用于开销其并未获利,也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安排工作的义务,且张女士的女儿也确实未被安排工作,黄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获利缺乏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偿还张女士不当得利款75000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治社会,办事还是要依法而行,切莫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非正当手段,否则人财两空,只有追悔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