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每天穿梭于城市大大小小的街道,是最常见的公共出行工具,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发生在公交车上的各种纠纷亦不少见。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乘客在乘坐公交时摔伤致残,起诉公交公司索要赔偿,路北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的一天,张某像往常一样乘坐某路公交车外出,当公交车行至站点时,因驾驶员躲避前方车辆,导致张某在车厢内摔倒。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张某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为治疗伤情,张某住院二十多天。出院后,张某一直在家养伤。四个月后,张某到某法医鉴定所鉴定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为弥补自身损失,张某找到公交公司索要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对原告张某乘坐公交车摔伤一事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数额过高,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公交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张某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公交车时因驾驶员躲避前方车辆摔伤,被告公交公司应对原告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证据充足,法院均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中存在不合理部分,法院根据证据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认定。综上,路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合理损失共计十余万元。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原告张某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时摔伤并致残系因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而非张某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亦非张某故意、重大过失所致,故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公交公司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这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而作为伤者,张某在维护自身权利时亦应依法主张其合理损失。因此,路北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根据人身损失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认定和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认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