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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未划分事故责任,当事人损失如何赔偿
作者:刘侠  发布时间:2021-02-23 10:09: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部门仅仅出具了事故证明书,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法院依法审查全案事实证据,公正裁判,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均未上诉。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过程中与丁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委托第三方对本次事故形态进行鉴定。第三方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路面未见地面挫划痕及散落物,未有其他依据确定两车事故时行驶方向。故依据现有鉴材,本所无法确定事故形态”,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向双方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并未划分事故责任,进而导致双方就损失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路北法院起诉要求出租车车主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8000余元。

【裁判结果】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无法查清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及事故形态,事故成因无法确定,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则事故双方均可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张某认为,丁某右侧违规变道超车行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理应赔偿。丁某认为自己正常超车,张某未予避让,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该对损失负责。但各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法院依法确定由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根据损失鉴定结果,最后法院判决出租车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损失1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从证据形式上划分,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事故认定书是否能得到法院的采信,须应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审查判定。本案中,公安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法院在综合审查证据,分析全案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双方责任承担,依法裁判,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均表示满意,做到了案结事了。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1TTEEZSgHhhbQOgH3BiIyg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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