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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长签订租房合同,拖欠费用该谁负
作者:王志超  发布时间:2020-12-21 16:38:20 打印 字号: |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租房市场日益繁荣,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往往发生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各种纠纷。近日,路北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从某公司处购买唐山市路北区某小区房屋一套。2017年9月,被告单某某(乙方)与原告高某的母亲王某某(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租赁给被告唐山市某餐厅用于女生宿舍,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由乙方负责缴纳。合同到期后,被告腾退了房屋,但尚有水费、物业费等未缴纳。原告高某起诉至路北法院,要求被告单某某与被告某餐厅给付拖欠的水费及物业费共计9000余元。被告单某某称,欠缴水费等不应由她支付,她是被告某餐厅的店长,房子也是用于餐厅女员工宿舍,她已于2018年9月离职。单某某向法庭提交工资明细等证据。被告某餐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法院向餐厅送达相关应诉手续时,餐厅工作人员表示,餐厅是由他人手转租过来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裁判结果】

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被告单某某受聘于被告某餐厅担任店长职务,在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其用途是给被告某餐厅的女员工作为宿舍。故,单某某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餐厅承担。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欠缴水费和物业费为3400余元,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某餐厅给付原告高某3400余元。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虽然被告单某某是当时与原告高某实际签订合同的人,合同上亦未加盖被告某餐厅的公章,但不能简单地认为被告单某某就是承租人。要充分考虑被告单某某在签订合同时的身份与房屋用途,其是某餐厅的店长,且房屋也是用于餐厅女员工宿舍,所以被告单某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某餐厅承担。故房屋租赁合同对被告某餐厅具有法律约束力,某餐厅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关水费、物业费等。本案被告某餐厅未到庭应诉,法院从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进行认定,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且被告某餐厅与法院主动联系表示对判决予以认可,并将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判决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Y4Mkk4SfMLlQVsrklM_WlQ
责任编辑: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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